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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永勤与北京飞龙云溪上网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勤,北京飞龙云溪上网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52号原告刘永勤,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飞龙云溪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智国,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勤与被告北京飞龙云溪上网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勤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