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763沈培庆与上栗县牡丹出口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培庆,上栗县牡丹出口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沈培庆,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上栗县牡丹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丹桂村。申请执行人沈培庆与被执行人上栗县牡丹出口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双方确认原告沈培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由被告上栗县牡丹出口花炮厂于2017年3月15日前一次行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上栗县牡丹出口花炮厂现处于停产整改期间,经营亏损。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培庆与被执行人上栗县牡丹出口花炮厂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已超出案件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1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丙业审判员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