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大连环宇化工泵厂、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环宇化工泵厂,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环宇化工泵厂,主要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执行事务合伙人盛国和,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刚其营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梁永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廊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式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