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郝某,徐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大专文化,承德巨鹿山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安苏娥,女,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县。系被害人张某1母亲。诉讼代理人董丽辉,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徐雷,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某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郝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孟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的诉讼代理人安苏娥、董丽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被告人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在邢台县南石门镇虞某宫歌厅,郝某、张某1、马某唱完歌以后,和歌厅服务员被告人徐雷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后被人劝开。郝某等三人走后又返回歌厅,郝某、张某1又追打徐雷,被徐雷拿刀砍伤,经鉴定,郝某、张某1的伤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徐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雷具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诉称,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原告人和朋友唱完歌后与邢台县虞某宫练歌房服务员徐雷发生口角并打架,后在追打中原告人被被告人徐雷拿刀砍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徐雷刑事责任。请求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82,427元;其中医疗费12,339.59元,护理费2,800元,误工费29,287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张某1的诉讼代理人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人张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人身份。2、户口本复印件、母子关系证明。证明护理人员安苏娥系张某1母亲。3、张某1在冀中能源总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证明张某1受伤住院11天及治疗和用药情况。4、医药费票据5张(11,979.59元),新兴大药房收据1张(360元)。共计12,339.59元。5、张某1工资证明、误工证明。6、护理人员安苏娥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及误工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诉称,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原告人和朋友唱完歌后与邢台县虞某宫练歌房服务员徐雷发生口角并打架,后在追打中原告人被被告人徐雷拿刀砍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徐雷刑事责任。请求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其中医疗费22,874元,误工费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护理费、营养费10,000元,陪床费3,0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郝某提交以下证据:1、医疗费票据两张(合计21,505.77元)。2、工资及误工证明。3、住院病历。证明郝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7日住院共计13天。4、工资表。证明工资情况。5、东信大药房出库单6张。被告人徐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在邢台县南石门镇虞某宫歌厅,郝某、张某1、马某唱完歌以后,和歌厅服务员被告人徐雷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后被人劝开。郝某等三人走后又返回歌厅,郝某、张某1又追打徐雷,被徐雷拿刀砍伤,经鉴定,郝某、张某1的伤均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雷主动到邢台县公安局南石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徐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虞某宫歌厅的服务生,今天(2016年10月26日)凌晨左右,有三个客人结完账以后在门口站着跟其店里的人说话,其推门出去了,其一推开门,其中一个客人(具体不知道是哪个客人)就对其说了一句让其滚进去,其就问他骂谁,他们就都冲进来要打其,后来被其店里的人拉开了,后来其就往其店里后面的休息室走了。其到了休息室以后他们三个人就追其到休息室,进去以后就让其把刚才说的话再说一遍,当时其就没敢说。其当时手里拿着手机,他们就让其叫人吧,然后就用手指着其开始骂,一边骂一边就动手了,三个人上来就打其,其也就还手打他们,当时就互相拳打脚踢,后来其店里的经理就把他们拉开了,其起来以后发现其头上破了,流血了,具体什么东西打的其也不知道,后来他们就被拉出去了。其在休息室待了大概十五分钟左右,没敢出去,后来其感觉他们走了,其就出去了。其出去的时候怕他们还在,还要打其,其就顺手从果盘室拿了一把切水果用的菜刀就出去了。其刚走到通往大厅的过道的时候,其店里的服务生(具体谁记不清楚了)过来推其,一直把其推到里面走廊,他们三个人就从外面推门进来,进来以后就过来打其,他们一打其,其就挥着菜刀开始砍他们,具体砍了几刀,砍在什么位置其没太注意,其只记得一刀砍在一个人脖子上,有两个客人被其用菜刀砍伤了,具体砍到那里其不知道。后来其看他们都流血了,其也害怕了,其就往其歌厅的后门跑了,出了门后其就把菜刀扔在了后门附近。其跑出去以后,想了想事情还得解决,其也不能跑,后来其就来派出所自首了。其拿的菜刀就是家里平时切菜用的那种菜刀,有十几公分长,八九公分宽。其头上有一个口子,具体是谁打的,用什么打的其不知道,当时把其打倒在地上了,其看不到,还有右手大拇指有一块肉快掉了,其也不知道是怎么弄的,当时就不知道手受伤了,后来感觉到疼才知道。打架时只有其一个人和他们打了,前台的收银和经理也在现场。第一次打架的时候他们三个人都动手了,因为他们骂其滚回去,后其和三个客人发生了口角。第二次打架的时候挺乱,具体他们都有谁动手了其记不清楚了。2、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其和张某1、马某从虞某宫歌厅唱完歌以后,因为结账的时候,差一百元钱,当时其几个和歌厅的经理刘某已经说好了,其几个出门往外走的时候,一个服务生说了一句“你们没钱来这里唱什么歌”,双方就发生了口角,互相推搡了几下,那个服务生就被人拉进去了。其和张某1、马某追了进去,到了后面歌厅一个屋子,其和那个服务生打了起来,当时喝多酒了,具体怎么打的也不记了,就是互相拳打脚踢,后来就被人拉开了。其就和张某1、马某走了,其开车走了一段路,想回去和经理把今天的事情说说,其和张某1、马某就回去了。回去以后,其几个正和刘某说话,那个服务生正好出来,又被其他服务生推进去了,其就和张某1追了进去。追进去以后,在虞某宫歌厅的过道就和那个服务生互相打了起来,其就拿着挎包打那个服务生,那个服务生拿刀砍在了其的左手手腕上,这时马某进来了,那个服务生就跑了,马某就把其两人送到医院了。当时其左手手腕被砍伤了,看到张某1头上流血了。其没有看清服务生是用什么刀砍的,其是在虞某宫歌厅过道被砍伤的。第一次打架的时候张某1动没动手其没看见,其就记着他当时在其后面,第二次打架的时候他动手了,怎么动手的就记不清楚了。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其和郝某、马某在南石门镇虞某宫歌厅唱完歌准备走的时候,不知道因为什么郝某和歌厅的一个服务生吵吵起来,郝某就要打那个服务生,那个服务生和郝某就互相推搡了几下,那个服务生就被人拉进去了,郝某就追着进去了,其和马某跟在后面,一起进到虞某宫的一个屋子里面。进去以后,郝某和那个服务生互相打起来,就是拳打脚踢,其当时也不知道被谁抱住了,其没有动手打那个服务生,后被歌厅的人拉开了。其和郝某、马某就走了。郝某开车拉着其和马某走了没一会儿,说不行,要回去找经理再说说今天的事情,其几个就又回来了。回来以后,正和虞某宫的经理说话,那个服务生正好往外走,郝某看见那个服务生就冲进去了,其也跟着进去了,后其和郝某就和那个服务生互相打了起来。当时过程很快,其喝多酒了,也记不清楚怎么打的,就被那个服务生用刀砍伤了,这时候马某也进来了,就把其和郝某送到医院了。其当时左手被砍了,脖子被砍了一刀,鼻子和额头也被砍伤了,郝某左手被砍伤了。其不知道那个服务生用的什么刀,过程很快,其没有反应过来。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虞某宫KTV歌厅的主管,其当时在歌厅。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两点左右,有三个客人在其歌厅825房间唱歌,三个客人中其认识其中一个客人郝某。他们唱完歌结账的时候,因为费用问题和服务生徐雷发生了冲突,他们就往员工休息室冲,说要去找服务生徐雷。其去劝他们的时候,郝某喝了酒说话比较难听,就和徐雷发生了口角。三个客人要求服务生道歉,徐雷不道歉,郝某就上去打了徐雷一巴掌,后来他们三个人就和徐雷拳打脚踢的互相打起来。郝某还拿了一个塑料杯,打到了徐雷的头上,其赶紧过去把他们劝开了。他们四个人当时没有受伤,其就让三个客人少结了200元钱的费用,让他们回去,他们三个人就开车走了。几分钟以后,其歌厅下班了,那三个客人又回来,堵在歌厅门口要找徐雷,这时候正好徐雷出来,他们三个人就往徐雷跟前走,徐雷就往回走,他们三个就追,其在虞某宫门口把他们三个人中个子最高的一个人拦住了,郝某和另一个人就冲进去了。在虞某宫过道里他们三个人就打起来了,其当时在歌厅门口拦着另一个人,郝某和他伙计怎么与徐雷打的,其没有看到。其听到里面叫喊就赶紧过去了,进去以后就看到郝某左手流血了,郝某说他被服务生用刀砍伤了,其看到另一个人脖子流血了,应该也是被刀砍的。当时徐雷已经不在跟前了,应该是从歌厅后门跑了。其店里面就有一个切果盘的菜刀,其想徐雷可能是用那个刀打的架,但是因为其没有看到打架过程也不确定。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5日晚上其和郝某、张某1在德龙钢厂附近一个自助饭店吃的饭,期间其三个人喝了一瓶半白酒,吃完饭以后就去虞某宫歌厅唱歌。大概26日凌晨一点左右的时候其几个结账准备走,结账的时候还差不到200块钱,其几个身上钱不够。因为其认识虞某宫的主管刘某(小名杰杰),其就跟他说今天钱不够了,下次过来了再给,刘某就同意了,然后其和郝某、张某1就准备走。走的时候其在前面走,他们两个在后面走,其不知道走的时候郝某和张某1因为什么和歌厅的一个男服务员发生了口角,他们和那个服务员就互相骂起来,骂起来以后就开始推搡,其就赶紧过去劝他们。当时歌厅一个女服务员还有一个男服务员就在那里劝,但是没劝住。郝某和张某1就追着那个男服务员进了一个放麻将机的屋子里,进去以后就开始互相骂,然后就开始动手了,具体谁先动手其没注意,动手以后其就赶紧拉,拉开以后就拉着其两个朋友往外走,出去以后就上车了。当时是郝某开着车,走了没几米,郝某说不行,今天受委屈了,要找刘某再说说这个事情,郝某就开车带着其两个回来了。当时虞某宫的主管刘某还在门口站着,刘某问怎么还不走,其就下车和刘某说话。其对刘某说不好意思了,朋友喝多了,其正在和刘某说话的时候就听见大厅里开始喊了,听见有女服务员说拿刀了,砍人了,其就赶紧往大厅里跑,进去以后就看见和其几个发生争执的那个服务生正拿着一把菜刀在砍张某1。当时郝某已经受伤了,已经开始往后退了。张某1当时鞋掉了,正在穿鞋,那个男服务员就拿着菜刀朝张某1脖子上砍,其就赶紧喊了一声,那个男服务员就跑了。当时张某1额头上被砍了一刀,脖子后面被砍了一刀,还有左手被砍了一刀,其就赶紧护住张某1的伤口,然后就让虞某宫的主管刘某赶紧给救护车打电话,后来就往矿务局医院了,紧接着公安局的同志就过来了。砍人的菜刀应该是一个不锈钢菜刀,长约二十公分,宽约十公分,那个男服务员拿着菜刀往歌厅后面跑了。其看到张某1脖子上被砍了一刀,额头上被砍了一刀,左手被砍了一刀,郝某手腕被砍了一刀,具体左右手记不清了,对方没有受伤。当时还有前台一个女服务员、主管刘某、另一个女服务员在场。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两点左右,虞某宫歌厅快关门了,因为其是负责看大门的就过去了,到那以后,就看到从外边进来两个人,进来以后就直接冲到了其歌厅服务生徐雷跟前。因为他们跑得比较快,其就远远地看到他们和徐雷在过道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到。一会儿,其歌厅的刘某和另外一个人也跑进来了,等把打架的两个人扶出来,其才看到一个人脖子上边流血了,一个人左手上面流血了,他们一路走出来流了一地血,其就上去扶住了左手流血的那个人,后就有人打了救护车电话把他们拉走了。那两个人的伤好像是被刀割伤的,具体怎么造成的,其离得远没有看清。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虞某宫歌厅当服务生,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两点左右,其歌厅825房间的三个客人结账的时候,客人说身上带的钱不够,少了200元以后给,其歌厅的徐雷不同意,因为这个他们发生了争吵,徐雷就回休息室了,他们三个人就跟着找到了休息室。到那以后,他们三个人就开始打徐雷,徐雷也还手打他们,就是互相拳打脚踢,后被歌厅主管刘某劝开了。徐雷就捂着头,说头被塑料杯砸了一下,其当时看见塑料杯子扔到了地上,具体谁砸了徐雷头一下其不清楚,因为当时快下班了,其就骑着摩托车走了,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虞某宫歌厅的收银员,2016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左右,虞某宫825房间的三个客人到吧台结账,他们一共消费了一千多元钱,结账的时候差200元钱谁也不想出,后他们就出了歌厅大门,这时候其歌厅的服务生徐雷也跟着出去了,一个穿黑衣服的、胖胖的客人就对徐雷说“你滚回去”,徐雷就说了一句“你骂我干吗”,那三个客人就又推门进来。开始骂徐雷。其歌厅的主管刘某赶紧过去拦,其也过去拦,把徐雷拉到了休息室,三个客人就跟着进来了。进来以后就让徐雷道歉,徐雷没有吭声,三个客人中那个瘦高个子就踹了徐雷一脚,然后他们三个就都动手了,徐雷也还手打他们。然后三个客人中一个就拿桌子上的塑料杯子和麻将打徐雷,具体谁打的记不清楚了,后就被拉开了。拉开以后,其就看到徐雷手上有血,三个客人就走了,其也到了吧台那里。过了没几分钟,其看到三个客人又都回来了,三个客人就要往里冲,其中一个瘦高个客人被歌厅主管刘某给拦住了,那两个客人就冲进去了,其也就跟着进去了。进去以后就看到,那两个客人和徐雷打了起来,徐雷手上拿了一个菜刀乱砍,戴眼镜的那个客人就用脚踹徐雷,穿黑衣服的、胖胖的那个客人拿了一个书包往徐雷身上打,当时已经打乱了,戴眼镜的客人鞋都掉地上了,当时地上全是血,徐雷就拿着菜刀往后门走了。有人打了120,那两个客人被救护车拉走了。戴眼镜的客人头上和脖子上边有血,胖胖的客人左手流血了,都是徐雷用刀砍的。9、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虞某宫歌厅的服务生,2016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其歌厅准备下班。不知道为什么三个客人和歌厅的服务生发生了口角,其几个将徐雷劝到了休息室,后来三个客人冲到休息室,三个人按着徐雷就打他,其中一个拿着水杯子就往徐雷头上砸,水杯是铁盖子,下面是塑料的,一个人拿着麻将朝徐雷头上打,还有一个人拿着凳子朝着徐雷砸了过去,木凳子是方的,有10多公分高。其经理杰杰(不知道大名)将三个客人劝了出来,送他们出了门口。其看见徐雷的手上流血了,头上也有一道口子。其换衣服准备下班了,走到大厅看见那三个客人还没有走,他们吵着今天晚上就要打那个服务生(徐雷)。经理给他们说了一会儿他们开车走了。一会儿他们又回来了,回来后在门口他们三个人说必须打服务生,就在门口堵那个服务生(徐雷)。徐雷到吧台拿东西,那三个客人就开始骂徐雷,徐雷赶紧跑到后面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其看见徐雷拿着菜刀出来了就赶紧往后面推徐雷,紧接着那三个客人就冲了进来,到了徐雷跟前,后来就打乱了,其中一个客人拿着包朝徐雷头上甩,徐雷就拿着刀乱砍。其看见那三个客人流血了,后来他们三个往医院走了。当时其和冯某2、李某、对方三个人还有徐雷在场。徐雷头上有一道口子,手流血了,是在休息室被三个客人打的。三个客人其中一个人脖子流血了,别的没看见。10、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虞某宫歌厅的服务生,2016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最后一包客人要走了,在结账的时候因为结账问题和服务生徐雷发生了口角,其就将徐雷劝到了休息室。那三个客人就跑到了休息室,从休息室里面拿起东西就朝着徐雷的头上砸,其中一个人拿着水杯,就是喝水用的玻璃杯,还有一个拿着麻将,三个人拿起来东西就砸徐雷。其就赶紧往开拉他们,被他们推到了一边。徐雷从屋子里面跑了出去,他们三个人就追着出去了,出去没有找到徐雷,那三个客人就走了。那三个客人走了以后徐雷就出来了,其看见徐雷的右手流血了。经理给那三个客人说了一会儿,那三个客人就开车走了。一会儿他们又开车回来了,正好徐雷在吧台那里,那三个客人见徐雷出来了,骂着说要弄死徐雷,就冲到了歌厅里面,其就赶紧往后推徐雷。徐雷就到后面拿了一把刀出来,其又往回推徐雷,其看见那三个客人进来了,其就劝那三个人别闹事了,被客人推了一个跟头,那三个客人就冲了进去,其就不敢往前走了。一会儿看见客人流着血出来了。当时其和冯某1、李某、三个客人和徐雷在场。开车的那个客人手腕被划破了,戴眼镜的那个客人手上流血了,徐雷的头上和手上流血了。徐雷拿的刀就是一把家用的菜刀,后面带着一木头把。11、宣读笔录四份,被告人徐雷、被害人郝某均对(邢某)公(刑)鉴(法伤)字[2016]4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徐雷、被害人张某1均对(邢某)公(刑)鉴(法伤)字[2016]4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12、(邢某)公(刑)鉴(法伤)字[2016]4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伤者郝某左手腕锐器创伤及左手功能丧失超过一手功能4%均属轻伤二级。13、(邢某)公(刑)鉴(法伤)字[2016]4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伤者张某1右额骨骨折及面部皮肤锐器创伤均属轻伤二级。14、邢台县公安局南石门派出所关于徐雷故意伤害一案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民警出警后,嫌疑人已逃离现场,作案工具不知去向。一个小时后,徐雷在歌厅人员陪同下来所自首,交代说其从后门跑后随手将菜刀扔到了后门门口,后经寻找、张贴寻物启事,均未能找到。15、邢台县公安局南石门派出所关于徐雷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徐雷自2016年10月26日凌晨用菜刀伤人之后,到所投案自首,2017年3月9日转立刑事案件后,随叫随到到所。1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7、被告人徐雷初中学籍表。显示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8日。18、被告人徐雷户籍证明。显示出生日期为1993年7月21日,身份证号。19、徐雷父亲徐某1强骨龄鉴定申请书。另本院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卷宗中调取了证实被告人徐雷实际年龄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邢西检刑诉(2011)160号起诉书,邢台市第六中学证明,疫苗接种证、保险卡,徐某1强、焦某兰、郭某、张某2、徐某2、郭城的询问笔录,对徐雷进行骨龄鉴定的公物证鉴字[2011]5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材料,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5日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1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1,979.5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7日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3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1,505.77元;上述事实,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票据、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雷持刀致伤二人,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害人郝某与被告人徐雷发生口角并打架,被人劝阻并离开后,又同被害人张某1返回歌厅追打被告人徐雷,对犯罪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徐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雷在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徐雷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郝某要求被告人徐雷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于某有据,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住院花费医疗费用有正式票据的共计11,979.59元,予以认定;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即35,785元/365天×11天=1,078.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1天=55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参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的病历及实际伤情,误工时间酌定为6个月,误工费用为3,400元×6个月=20,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某无据,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徐雷共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34,308.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住院花费医疗费用有正式票据的共计21,505.77元,予以认定;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即35,785元/365天×13天=1,27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3天=65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参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的病历及实际伤情,误工时间酌定为6个月,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无固定收入,误工工资按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用为21,987元/12个月×6个月=10,993.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某无据,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徐雷共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34,723.8元。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止。)二、被告人徐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经济损失34,308.04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徐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经济损失34,723.8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卫锋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