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饶阳县大尹村镇留名佛村委会与安平县城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大尹村镇留名佛村委会,安平县城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235号原告:饶阳县大尹村镇留名佛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大尹村镇留名佛村。法定代表人:李运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解晓伟,衡水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平县城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城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月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大尹村镇留名佛村委会诉被告安平县城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县大尹村镇留名佛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饶阳县大尹村镇留名佛村委会负担。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