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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亚平、张献雨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平,张献雨,高秀翠,张鑫,吴立新,贝佳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6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亚平。被执行人张献雨,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高秀翠。被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吴立新,地址同上。被执行人贝佳多,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亚平,张献雨,高秀翠,张鑫,吴立新,贝佳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亚平;张献雨;高秀翠;张鑫;吴立新;贝佳多的车辆、工商、房产、银行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亚平、张献雨、高秀翠、张鑫、吴立新、贝佳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庆成审判员赵延华审判员刘俊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