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忠贤与梁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贤,梁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贤被执行人:梁广发本院在执行赵忠贤与梁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桂斌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