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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忠贤与梁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贤,梁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贤被执行人:梁广发本院在执行赵忠贤与梁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桂斌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