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明与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张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392号原告:李明。被告:张国良。原告李明与被告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以已经向实际债务人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83元,由李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梅杰审 判 员 姜 楠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