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熙禾基业食品有限公司,赵永民,陈步霞,赵永军,韩玉华,陈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3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7449-2。代表人吕义忠,行长。被执行人: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630301-7。法定代表人赵永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393322-X。法定代表人庄庆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熙禾基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六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87345-6。法定代表人陈俊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永民,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陈步霞,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永军,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韩玉华,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俊涛,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熙禾基业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在执行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与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熙禾基业食品有限公司、赵永民、陈步霞、赵永军、韩玉华、陈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息等共计5119772.47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利津县磊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熙禾基业食品有限公司、赵永民、陈步霞、赵永军、韩玉华、陈俊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