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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普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普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41号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朝榀,经理。诉讼代表人: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原告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刘先利,经理。被告:重庆普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8号。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立案。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收取52000元,由原告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