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悦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悦,吴铮,北京银奥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张悦,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吴铮,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银奥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B座505室。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被执行人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B座202室。法定代表人林忠思。原告张悦与被告吴铮、北京银奥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执字第01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执字第014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