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长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河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399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长河,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邓州市孟楼镇兰冲村周长河组组长,住邓州市。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2016年9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长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长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5日,邓州市孟楼镇兰冲村一组组长被告人周长河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本组位于邓州市孟楼镇兰冲村豫鄂大道公路两边7亩多土地以2295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王某。经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属于一般农田,未办理用地手续。现该地块部分已建成房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长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正侧面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邓州市孟楼镇兰冲村居委会证明一份、兰冲村一组周长河组所有家庭人员名单及每户分钱签名复印件、转让协议复印件、兰冲村一组分组情况结果协议书、收款收据复印件、抓获证明、收条一份、证人任某、杨某1、周某1、杨某2、张某、王某、周某2、周某3证言、地类认定、勘测定界图及土地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长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长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长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冀鹏翀审 判 员 张雪松人民陪审员 张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