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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元秀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财保2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敏,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叶元秀,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敏与被申请人叶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皖0705财保2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叶元秀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铜官区福景东方城58栋102室的房屋。姚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叶元秀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铜官区福景东方城58栋1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