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雷与李文娟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雷,李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方雷,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申请人方雷与被执行人李文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2536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公司调查,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娟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方雷与被执行人李文娟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人谈话笔录等为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6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