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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9696XXXX)。法定代表人:屈树利,总经理。李秀珍与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巾帼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秀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巾帼合作社给付租金257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巾帼合作社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巾帼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巾帼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秀珍申请执行的租金257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巾帼合作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