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尔建糠涉嫌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尔建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尔建糠,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吸食海洛因,于2O14年9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2O16年5月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尔建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礼、何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尔建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O17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吉尔建糠因知道某某镇在赶场,便从某某1坐车到某某镇准备伺机扒窃。吉尔建糠到某某镇农贸市场后发现正在买鸡的受害人赵某某,吉尔建糠趁赵某某不备时,伸手从赵某某连衣裙包内扒窃出现金人民币9400元。卖鸡的许某某发现后告诉了受害者赵某某,赵某某发现后与及时赶来的邓某等人将吉尔建糠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吉尔建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移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照片及个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吉尔建糠于1990年2月15日出生等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吉尔建糠盗窃一案,冕宁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3.归案情况证实,2017年4月27日11时许,冕宁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到报警,该所民警出警到某某大桥后,将被受害人赵某某等人控制住的被告人吉尔建糠带回公安机关。4.冕宁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在我所审讯期间谎称其姓名为吉某某某,经调查核实,被告人姓名为吉尔建糠;吉尔建糠在审讯期间涉及“吉某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均变更为吉尔建糠的个人基本信息;吉尔建糠未及时办理身份证业务,户籍信息已被注销,现出具吉尔建糠的强制隔离戒毒记录和吉尔建糠原人口信息证明吉尔建糠的个人基本信息。5.吉尔建糠强制隔离戒毒信息表证实,2014年9月15日至2016年5月7日吉尔建糠在西昌市戒毒所戒毒强制戒毒。6.吉尔建糠原人口信息表。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赵某某辩认出盗窃其现金的是吉尔建糠;证人许某某辨认出盗窃赵某某现金的是吉尔建糠;证人范某某辨认出盗窃赵某某现金的是吉尔建糠。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其扒窃的现金9400元进行了指认;受害人赵某某对被扒窃的现金9400元进行了指认。9.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图证实,吉尔建糠盗窃的现场位于冕宁县某某镇中心村农贸市场内。1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1.受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冕宁县某某镇农贸市场卖鸡的地方被盗了九千四百元现金。我昨天在回龙农村信用社取了一万元钱,今天早上我老公邓某、他弟邓某2我们三个来某某镇,我就去逛街准备买个鸡,我买了一个鸡并把钱付了,卖鸡的老头就给我说,我的钱被贼偷了。我也感觉到有人在摸我左边的衣服包,我转身就看见地上掉得有钱,一个男子就开始跑,我追了几米远就把他抓住了,抓住后他就从上衣的包内抓住一把钱递给我,并对我说钱是他捡的,不是偷的,我就说:“你没有偷,你跑什么。”他就不说话了,我就抓住他不放,他用肘拐了我后强行挣脱朝农贸市场外面的旧坝里面跑了,我就跟着追,我在电话里和我老公说了情况后,他和邓某2一起跟着追,后来就在某某大桥上把他抓住了,过后就报警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1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l1点左右我在车上给赵某某打电话叫她过来吃饭,电话通了就听到她说她的钱被偷了。刚通话我就看见一个小伙子从某某镇农贸市场鸡市里面跑出来,随后赵某某在后面追上来说快抓住他,我追到兴盛街到某某大桥的路口就把这个小伙子抓住了,当时我不敢确定就是他,我打电话给赵某某叫她过来认人,赵某某来了后确认就是他偷的钱。13.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7日上午10点过,我和我哥邓某在车上,我哥就说打电话给我嫂子叫她吃饭,通话中我哥就说,快点你嫂子的钱被偷了,我们两个就下车,当时看见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在朝农贸市场旁边的田坝里面跑,我嫂子在后面追,我们也就追上去,在某某大桥桥头把他抓住了,等我嫂子来了后她确定我们抓住的这名男子就是偷她钱的人,黑衣男子就说有什么事情到派出所去,还说他做好事,捡了钱还给我们,我们还要找他,我们就把他扭送到派出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1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7日中午我在某某镇农贸市场鸡市卖鸡,11点的时候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穿粉色连衣裙的女人在我这里买了一只鸡,当时他旁边一直站着一个小伙子,当那个女的刚好给我钱的时候,他旁边的那个小伙子从那个女人衣服侧面的包里面摸了一把钱出来,我就告诉女子有人偷你钱。被盗的女子转身就去追小伙子,在卖猪肉旁的小房子旁边,那个女的把小伙子揪住了,那个小伙子就把钱还给那个女子了,但是那个女的还是揪着小伙子不放,小伙子就强行甩脱往外跑了,那个女的还有两个男的就去追那个偷钱的小伙子了。1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某某镇农贸市场卖鸡的那个地方卖小鸡,到了中午11点左右,我就听见旁边一个叫赵某某的女的在吼:“快点抓住抓住。”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就突然从赵某某那里跑过来,从我旁边经过,顺着水泥路往白土村的方向跑,赵某某就和他的老公邓某,还有邓某的弟弟邓某2,他们三个就跟着那个小伙子追,追了有几十米远那个小伙子就往麦田里面跑了,他们就紧追着这个小伙子,后来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听说那个小伙子是偷赵某某的钱,现在已经被抓住了。16.被告人吉尔建糠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27日上午我从泸沽坐车到某某镇,因为今天某某镇赶场,所以我来看一下有没有机会偷东西,11点左右我就到了某某镇农贸菜市场,当我逛到鸡市的时候有一个穿粉色连衣裙的女子在给一个老头买鸡,我趁她不注意的时候用手把她装在衣服包里面的钱偷出来了,刚好偷出来时就有三四张一百的钱掉在地上被卖鸡的那个老头看见了,卖鸡的那个老头就告诉她了。那个女的就追我,在卖猪肉的小房子旁边她就追上来揪住我的衣服,叫我还钱。我就说:“钱是我捡的,不是偷的。”我就把钱还给她了,她就说:“不是你偷的你跑什么。”我强行挣脱后顺着鸡市往旁边的水泥路跑了,后面就有两个男的来追我,跑了几百米远后他们就把我追上了。公安机关审讯我时,我因为想减轻处罚就用我弟弟吉某某某的身份来顶替我,我吸过毒,有案底,我弟弟没有案底。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尔建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尔建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吉尔建糠自愿认罪,量刑时将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吉尔建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尔建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吉尔建糠的刑期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