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门树强与秦梦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树强,秦梦勋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60号原告:门树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秦梦勋,男,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树强与被告秦梦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门树强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