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门树强与秦梦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树强,秦梦勋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60号原告:门树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秦梦勋,男,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树强与被告秦梦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门树强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