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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宣武广外消防器材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京0102民督11号申请人: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56号教师大厦809。负责人:张施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嘉天,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56号教师大厦809。被申请人:北京市宣武广外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前街35号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淑英,厂长。委托代理人:高淑珍,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宣武广外消防器材厂副厂长,住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前街35号对面。申请人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称,双方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财务困难,因此双方根据《北京市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行完全风险代理方式,约定由被申请人按生效判决最终支持金额的30%,于判决或调解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如涉及执行程序,双方按前述收费标准,约定按比例收取律师费,支付时间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款支付到法院账户的次日。2015年12月,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撤诉。2016年1月,被申请人再次委托申请人按照原代理协议条款重新起诉,并继续代理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的代理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2017)京02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拆迁补偿款1005300元和评估费5013元。评估费是申请人代理过程中垫付的。由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人又委托申请人代理申请执行。2017年6月5日,上述案件的执行款已经汇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账户。至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协议以及《债权债务确认书》、《债务确认书》的内容向申请人全额支付委托代理的服务费(367106.9元)和评估费(5013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因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理费和评估费共计372119.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北京市宣武广外消防器材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和评估费共计372119.9元。申请费2294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市宣武广外消防器材厂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