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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艳,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艳,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1年7月30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艳、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立艳、XX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XX在凤阳县皇城明居小区房屋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在凤阳县皇城明居小区房屋(证号2009224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