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勇与刘华、刘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刘华,刘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67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彭诗云,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华,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刘刚强,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晓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芳,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勇诉被告刘华、刘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李勇承担。审判长 谭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