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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俊与焦广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焦广银,焦健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604号原告:吴俊,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广银,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第三人:焦健剑,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台市,经常居住地苏州市相城区。原告吴俊与被告焦广银、第三人焦健剑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吴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俊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周语龙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