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慧与王宇飞、魏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慧,王宇飞,魏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08号申请人执行人:朱慧,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王宇飞,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魏岑,男,住所地通榆朱慧申请执行王宇飞、魏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17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17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