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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浩杰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浩杰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浩杰,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忻州金盛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当日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6年5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押回忻府区看守所并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3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辩护人远利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浩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晋09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浩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被告人张浩杰集资诈骗的事实有新证据需进一步查证、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7)晋09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郎丽英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