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茂松、华绪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茂松,华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1008号申请人曹茂松,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华绪月,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茂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绪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6314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剩余13145.6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育松审 判 员 喻世冲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