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居民,住西安市高新区亮丽大厦。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底店乡九龙村党窑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陕0528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苏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5000元,剩余的案件款双方达成分期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