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晓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7民特8号申请人王晓瑛,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申请人王晓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晓瑛称,被申请人王浩章是我的哥哥,于2011年11月8日离家出走。我们多方寻找无果,我于2015年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浩章失踪,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15)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浩章失踪。但王浩章至今仍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浩章,男,1945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松滋市人,与申请人王晓瑛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离家外出未归,申请人王晓瑛在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浩章失踪,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15)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浩章失踪。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发出寻找王浩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浩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从2011年11月8日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五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为其利害关系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发出寻人公告,现一年公告期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浩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