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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晓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7民特8号申请人王晓瑛,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申请人王晓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晓瑛称,被申请人王浩章是我的哥哥,于2011年11月8日离家出走。我们多方寻找无果,我于2015年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浩章失踪,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15)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浩章失踪。但王浩章至今仍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浩章,男,1945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松滋市人,与申请人王晓瑛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离家外出未归,申请人王晓瑛在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浩章失踪,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15)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浩章失踪。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发出寻找王浩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浩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从2011年11月8日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五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为其利害关系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发出寻人公告,现一年公告期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浩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