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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5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大张某”。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绰号“胖子”。2017年6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黄某在其共同租住的昌乐县温州商城红方宾馆102房间内容留臧某吸食毒品。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黄某在其共同租住的昌乐县温州商城红方宾馆102房间内容留小张某吸食冰毒。3、2016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黄某在其共同租住的红方宾馆310房间内容留臧某、毛某(已行政处罚)、许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臧某、许某、毛某、张某(小张某)、董某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办案���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系坦白,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张某��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青审 判 员  丛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仕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