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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应某合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应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应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中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羿士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