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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陆宏泉、刘海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宏泉,刘海莲,容县向阳河砂开采有限公司,赖时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陆宏泉,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刘海莲,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容县向阳河砂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秦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赖时振,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宏泉、刘海莲与被执行人容县向阳河砂开采有限公司、赖时振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容县向阳河砂开采有限公司、赖时振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855.2元给申请执行人陆宏泉、刘海莲,被执行人容县向阳河砂开采有限公司、赖时振负担受理费783元、被执行人赖时振负担受理费1521元、被执行人容县向阳河砂开采有限公司、赖时振负担执行费932.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