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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玮与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玮,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姚玮,男,汉族。被执行人:路凯,男,汉族。姚玮与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路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玮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路凯向姚玮偿还借款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路凯当即向姚玮还款1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陕0204执465号执行裁定书。但路凯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姚玮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路凯向姚玮偿还借款1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相关费用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姚玮与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路凯在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18042元。本院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扣划本案标的16738元至我院账户。因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扣划金额为百位数,经申请执行人姚玮同意,已扣划16700元至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