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易细同、闻桂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细同,闻桂生,张全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易细同,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闻桂生,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张全朱,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易细同、闻桂生申请执行张全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张全朱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