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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易细同、闻桂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细同,闻桂生,张全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易细同,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闻桂生,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张全朱,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易细同、闻桂生申请执行张全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张全朱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