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亦明与陈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亦明,陈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46号原告:冯亦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陈观生,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原告冯亦明与被告陈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亦明负担。审判员 易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诗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