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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亦明与陈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亦明,陈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46号原告:冯亦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陈观生,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原告冯亦明与被告陈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亦明负担。审判员  易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诗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