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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士光与于建欣、于卫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士光,于卫浩,于建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99号原告彭士光,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于卫浩,男,1990年9月1日出生。被告于建欣,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士光与被告于卫浩、于建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士光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士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士光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