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士光与于建欣、于卫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士光,于卫浩,于建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99号原告彭士光,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于卫浩,男,1990年9月1日出生。被告于建欣,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士光与被告于卫浩、于建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士光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士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士光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