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莹与孟祥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莹,孟祥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50号原告汪莹,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孟祥建,男,1986年5月26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548298-9。负责人李士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莹与被告孟祥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汪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