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天瑞申请执行徐志文、潘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瑞,徐志文,潘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周天瑞,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志文,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潘国祥,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周天瑞申请执行徐志文、潘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天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徐志文、潘国祥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天瑞租赁款249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730元,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74元。执行中,本院以(2017)黔0222执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文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EAW4**号奥迪牌汽车;潘国祥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EZ16**号江淮牌汽车。但该车辆尚未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执字第3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辆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