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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林虎、魏莉芳申请执行郭林盛确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虎,魏莉芳,郭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51号申请执行人郭林虎,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永绥街。申请执行人魏莉芳,女,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永绥街。被执行人郭林盛,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申请执行人郭林虎、魏莉芳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确权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郭林盛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郭林盛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80.67元(陆仟伍佰捌拾元陆角柒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