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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诉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9民初2370号原告: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工程机械钢圈厂有限公司),住所: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明,职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杰,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泉州路**号。系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货款31319.1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工业买卖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所需工业品,但是截止2015年10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1319.1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一、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前偿还所欠原告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货款31319.1元。二、诉讼费582.98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希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