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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建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776号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吴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女,汉族,1975年8月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建建,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817.58元(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792.58元,剩余25元由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