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吴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2-1-101。法定代表人王崇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法定代表人尹长舒,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2113。法定代表人尹长舒,��经理。被执行人尹长舒,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吴尉艳,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江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长舒、吴尉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用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