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渝与吕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渝,吕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号原告:陈渝,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吕华,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渝与被告吕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渝负担。审 判 员 田小蓉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