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龙,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072号原告:江金龙,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号楼11层1101-1103、1105-1113。法定代表人:牟贵先。原告江金龙与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金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