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杨德超、于晓霞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杨德超,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丛立刚地址:夏津县中山北街61号。被执行人:杨德超被执行人:于晓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德超、于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超、于晓霞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德超、于晓霞应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40586.71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德超、于晓霞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晓霞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德超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S99**的轿车一辆,虽然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车辆目前无法找到。现杨德超、于晓霞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