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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傅国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傅国雅,沈福根,沈金强,袁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6号912、916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23915。法定代表人卓文贤。被执行人傅国雅,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沈福根,男,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沈金强,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袁高燕,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97035.4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55.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国雅、沈福根、沈金强、袁高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391.0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