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永善县青胜乡中心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华忠,永善县青胜乡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华忠,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汪安贵(特别授权),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善县青胜乡中心校,组织机构代码43163198—X。住所地: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南侧。法定代表人姚良江,永善县青胜乡中心校校长。上诉人游华忠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5民初55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从事教学工作已连续届满20年,2013年8月31日前,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才签订了三次不同时间段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一直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学校单方解除合同。2017年4月5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民办代课教师落实待遇的政策性起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游华忠请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