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通乐乐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乐乐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30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万通乐乐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189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通乐乐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廉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