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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349王心柏与荆红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柏,荆红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王心柏,男,1941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被执行人荆红一,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现在住梁溪区。申请执行人王心柏与被执行人荆红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荆红一确认结欠王心柏借款106000元,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还款2500元给王心柏,至还清为止。二、如荆红一未按约还款,王心柏有权就荆红一未还的剩余借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王心柏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心柏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红一自动向申请执行人王心柏履行10000元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453元。另外申请执行人王心柏与被执行人荆红一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在申请执行人王心柏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玮代理审判员  赵志峰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璟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