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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锋、公维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锋,公维晨,吴元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641号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温哲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晓,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锋,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公维晨,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吴元青,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锋、公维晨、吴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吴锋、公维晨、吴元青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吴锋、公维晨、吴元青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锋、公维晨、吴元青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查证后被告吴锋、公维晨、吴元青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