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俊波与杨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波,杨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2民初248号原告:杨俊波,男,汉族,1948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杨汉石,男,汉族,1950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杨俊波与被告杨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俊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波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2.5元,由原告杨俊波负担。审判员 黄浩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