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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崔红林与王举、张延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林,王举,张延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611号原告:崔红林,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孔卫芳,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举,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张延杰,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MA07NNE35C。负责人:谢红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乐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崔红林与被告王举、张延杰、富德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崔红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刘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凯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小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