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谌某某、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某某,谌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623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贤,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蒋某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谌某某: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蒋某某之妻。蒋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谌某某、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